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5民初319号原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与东和路交汇处蓝郡左岸花园101(201号铺)、202(301号铺)。
法定代表人:郑春锋。
被告:江苏千年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智能制造产业园(中山园区)科创大道9号D6幢212室。
法定代表人:李勇。
被告: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翟凌云。
原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千年珠宝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千年珠宝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1595元,减半收取797.5元,由原告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