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166号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68弄6号610室。
法定代表人:周信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群,系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燕质纯,女,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燕质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燕质纯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