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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福铨与上海良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字字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153号之一
案件名称林福铨与上海良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字字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福铨;上海良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字字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153号之一 原告:林福铨,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飞、阮吉平,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良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12号226室。

法定代表人:张小良,执行董事。

被告:金华字字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咏隆街咏隆商业广场40号6幢01室。

法定代表人:吴恋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林福铨与被告上海良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字字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林福铨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维权合理开支)”,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3月4日,原告林福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林福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福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福铨负担。

原告林福铨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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