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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姆勒股份公司与山东丽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镇平县顺安新能源汽车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知民初907号
案件名称戴姆勒股份公司与山东丽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镇平县顺安新能源汽车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戴姆勒股份公司;山东丽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镇平县顺安新能源汽车销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907号原告:戴姆勒股份公司(DAIMLERAG),住所地德国斯图加特70327梅赛德斯大街137号。

授权代表人:德特勒夫?魏因帕尔;

沃尔夫冈?鲍德尔博士,副总顾问;

高级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峰,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婷,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丽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迎宾街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军,总经理。

被告:镇平县顺安新能源汽车销售部,经营场所镇平县五金机电城对面。

经营者李康珍,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王岗乡西李庄村西李庄七组。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艳红,北京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坤,北京北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戴姆勒股份公司(DAIMLERAG)与被告山东丽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镇平县顺安新能源汽车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戴姆勒股份公司(DAIMLERAG)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姆勒股份公司(DAIMLERAG)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姆勒股份公司(DAIMLERAG)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戴姆勒股份公司(DAIMLERAG)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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