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41号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世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红红,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媛媛,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红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