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62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珺娅,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丰泽区松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蔡宗和。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丰泽区松和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阶段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