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1047号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周伟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禹,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五爱龙施羽文化用品商行,住所地沈阳市。
经营者:张丽,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张丽丈夫),住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五爱龙施羽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史致鹤审判员 王时钰审判员 宋 喆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法官助理孙玉明书记员姚宇彤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