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民初1065号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福,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茗苑茶行,经营场所安丘市潍安路255号。
经营者:高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茗苑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