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初675号原告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明远石化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程向锋、程高锋、王瑞星、王伟、田川川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豫01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
现发现原判决存在部分文字错误,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66页第25行“专利号ZL201611177725.3”;
现更正为“专利号ZL201621395124.5”。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初675号原告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明远石化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程向锋、程高锋、王瑞星、王伟、田川川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豫01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
现发现原判决存在部分文字错误,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66页第25行“专利号ZL201611177725.3”;
现更正为“专利号ZL201621395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