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3821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计27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