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邮市宝林照明电器厂,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经营者:柏宝林,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董事长。
原审被告:宁波鄞州赫德实验学校,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宁东路1367号。
法定代表人:孙涛,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何骏,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静,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宁波启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冬青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柏虎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义,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邮市宝林照明电器厂因与被上诉人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宁波鄞州赫德实验学校、宁波启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邮市宝林照明电器厂于2020年3月18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高邮市宝林照明电器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邮市宝林照明电器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高邮市宝林照明电器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