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92号原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新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璐,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林彰才,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捷讯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松和社区共和花园A1栋301。
法定代表人:黄东彬。
委托诉讼代理:王华欣,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与被告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捷讯通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