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浙民终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辉埠镇童家村(辉埠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铁峰,浙江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玉瑶,浙江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法博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三星路28号1幢、2幢。
法定代表人:钱继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法博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博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4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3月3日进行了网上开庭审理,上诉人雪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铁峰,被上诉人法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雪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为冷柜门框立柱形状,而被诉侵权产品在冷柜立柱形状包括排列及弧度等方面与涉案外观设计完全一致,落入了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法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博公司辩称,雪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
雪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法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雪村公司专利号为ZL20143043××××.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产品及模具;
2.法博公司赔偿雪村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3.法博公司赔偿雪村公司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4960元(其中公证费3000元,购买侵权产品1960元);
4.法博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1月5日,雪村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立式移门冷柜(圆弧形立柱)”外观设计专利,2015年4月15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43043××××.6。
该专利至今维持有效。
简要说明称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
2019年1月27日,法博公司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同年8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第41552号无效宣告决定,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2018年10月29日,雪村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雪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玉瑶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登陆了www.taobao.com网站,搜索并进入了名为“商用电器商行”的淘宝店铺,查看一款名为“新荣声饮料柜双门三门陈列柜超市风冷冰柜啤酒展示柜冷藏保鲜商用”的产品,显示价格为1690-3780元,累计评论3,交易成功0,共有5个颜色分类,库存4995件,在“颜色分类”下选择“天蓝色”,显示价格为2580元,库存998件,型号为LSC-618Z。
查看店铺内另一款名为“推拉门展示柜冷藏立式冰箱啤酒风冷保鲜双门饮料柜三门1.5米冰柜”的产品,在颜色分类中选择“军绿色”,显示价格为1960元,累计评论5,交易成功2,库存977件。
型号为LSC-1000SZ,雷玉瑶下单购买了前述两款冰柜,并支付货款4540.02元。
同年10月30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杭州市西湖区的北侧),驾驶浙A×××××(车门显示喷漆“杭州新容声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将外包装显示为LSC-618Z节能冷柜、LSC-1000SZ移门陈列柜的商品及杭州新容声科技有限公司的发货单,交付给雷玉瑶。
随后,该快递经开拆查验后,由公证员重新封存。
同年10月31日,雷玉瑶使用公证处电脑查看前述订单并与卖家通过阿里旺旺进行聊天,聊天记录显示卖家对前述发货行为及发货单信息均予以确认并确认涉案店铺系厂家自营。
同年11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证据公证过程出具了(2018)浙杭西证民字第9374号公证书。
一审庭审中,雪村公司主张型号为LSC-1000SZ的移门陈列柜系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经当庭开拆公证实物,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有杭州新容声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及地址、电话等信息,产品正面上部有杭州新容声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产品合格证上有“杭州新容声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字样以及地址、电话等信息,产品背部的铭牌上有杭州新容声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
杭州新容声科技有限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雪村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已被删除。
经比对,雪村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近似,杭州新容声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二者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存在以下区别点:1.上部面板的图案不一样;
2.涉案专利下部有一左右贯通的面板,被诉侵权产品无该设计,导致被诉侵权产品的玻璃门部分较长,与涉案专利的比例完全不同。
一审另查明,雪村公司为此次维权支出了公证费3000元。
杭州新容声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4年4月2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生产、研发、销售:制冷设备、家用电器、机械电器。
一审法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43043××××.6的“立式移门冷柜(圆弧形立柱)”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限内,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也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有效,其法律状态稳定,故涉案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雪村公司作为涉案专利权人,依法享有对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之诉权。
根据该院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控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法博公司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能否成立;
3.如构成侵权,法博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立式冷柜,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经一审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均表现为:整体呈长方体,包括柜体、柜门和下方的四个轮子,柜门为左右的移门设计,柜体的侧面和立柱均为一体,门体的两侧立柱呈外凸的圆弧面,略突出于柜门表面,柜体内侧设有多层搁架和内部的支撑柱。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涉案专利柜体表面分为上中下三层,被诉侵权产品柜体表面分为上下两层;
2.涉案专利上部的面板分为上下左右四个区域,水平为波浪线分割,竖直为竖线进行分割,左上部有草莓的图案和一行文字,中部设有雪村两个文字,右下部有英文文字,被诉侵权产品上部的面板水平有一波浪条纹,左上角有字母标识,中间有“新荣声公司百年品质经久传承”字样;
3.涉案专利下部的面板设有一个长条形方框,内有按钮和旋钮,被诉侵权产品无此设计,其玻璃移门区域为落地设计。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立式冷柜类产品而言,整体呈长方体、包括柜体和柜门、柜体内部呈多层隔板的设计较为常见,故而其柜体的布局、拉手、表面图案、内部隔板等设计更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
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区别点位于产品正面上部和下部,上下部的面板的变化导致二者柜体的布局和比例均不同,对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二者在整体结构、正面外观上较为明显的不同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再加之面板图案亦属于一般消费者会关注的部位,上述区别叠加导致二者差异明显,足以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因此,以立式冷柜产品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两者之间的区别点并非细微变化,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和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实质性差异。
综上,该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整体形状与涉案专利有明显不同,二者不属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雪村公司关于杭州新容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的指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要求杭州新容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关于其他争议焦点该院亦不再予以赘述。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9年12月5日判决:驳回雪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99元,由雪村公司负担。
二审中,法博公司提交了其公司工商变更材料,雪村公司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二审另查明:2019年8月7日,杭州新容声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法博公司。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
根据雪村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及法博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本院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立式冷柜,属于相同产品。
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的主要相同点在于:二者整体均呈长方体,均包括一个设有四层搁板的内部柜体以及设置在柜体前侧的两扇透明柜门,柜门为移门设计,门框立柱呈外凸的圆弧面且略突出于柜门表面,柜门上端有左右贯通的面板,柜子底部有四个滑轮。
二者主要的不同点在于:1.柜门上端的面板设计特征不同:涉案专利的面板表面被水平波浪线与竖直的竖线分割为上下左右四个区域,左上部有图案和一行文字,中部有“雪村”两字,右下角有一行英文字母;
被诉侵权设计上端面板有一条水平波浪条纹,左上角有英文字母标识,中部有一行广告语。
2.柜体的布局不同:涉案专利的柜体表面分为上中下三层,柜门下端为设有按钮的左右贯通的面板;
被诉侵权设计柜体表面分为上下两层,仅在柜门上端设有面板。
雪村公司认为上述区别点较为细微,二者在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即门框立柱呈外凸的圆弧面形状上构成近似。
法博公司则认为上述区别点使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的外观产生实质性差异,二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对此,本院认为,立式移门冷柜在整体形状、柜体与柜门方面的设计应属于冷柜领域惯常设计,在此情况下,相较于柜门门框立柱这一一般消费者不易观察到的部位,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柜体布局以及柜门上端面板的图案变化等一般消费者容易直接观察到的部位上区别点比较突出、醒目,对所造成的整体外观上的差异具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力,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明显不同的视觉效果而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认定为不同款式的产品。
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的区别特征具有实质性差异,并非局部细微差别,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构成近似。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法博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对雪村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综上,本院认为,雪村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99元,由浙江雪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