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697号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7号1312房之三。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经理。
原告:林福铨,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飞、阮吉平,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晨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红灿路189号2幢402号。
法定代表人:井昱琳。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与被告杭州晨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维权合理开支)”,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3月4日,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负担。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