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665号 原告:尤静芳,女,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妍,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静芳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尤静芳以被告已履行披露义务为由,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尤静芳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静芳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尤静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