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65号之一 原告:李兴法,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海滨,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柳市腾泰仪器仪表厂,经营场所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上游村。
经营者马文东,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忠信镇虎头山村角口2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兴法诉被告乐清市柳市腾泰仪器仪表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过程中,原告李兴法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兴法申请将原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3月19日,原告李兴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李兴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兴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兴法负担。
原告李兴法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