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91号原告: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薛令斌,总经理。
被告:嘉祥县小陈水暖批发店,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宁市。
经营者:陈木发。
原告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嘉祥县小陈水暖批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