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4136号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209号C座2楼203-1。
法定代表人:王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浏,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德尔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沙集镇丁陈村潘庄组。
法定代表人:夏秀玲。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富强,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德尔森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德尔森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鑫跃完美家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