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4民初30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L。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勤娟,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礼健,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翰章,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勤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高勤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江志珍审判员 焦 波审判员 张玉蓉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菊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