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1588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千朵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新西村人民北路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AJQDEIL 法定代表人:楼学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楼学波,男,1970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千朵贸易有限公司、楼学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同年4月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