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205刑初64号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凯文,男,1996年3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慈溪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19〕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凯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缪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凯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郑凯文通过微信(微信号为×××)在网上销售假冒纪梵希、卡地亚、巴某、LV等品牌的衣服、裤子、首饰等商品,共计销售金额人民币75137.6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凯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凯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郑凯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为此向法庭提交了物证衣服、裤子、手机,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工商银行卡资金流水、情况说明,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郑凯文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郑凯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凯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郑凯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事实及被告人郑凯文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郑凯文可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凯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郑凯文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已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涉案工具手机二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查扣的公安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