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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懂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13245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懂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懂茶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7民初13245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平,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懂茶饮品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平社区泽洋园13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X7。

经营者:罗勇。

经营者:罗勇,男,汉族,1998年5月12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耒阳市,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懂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黄丽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懂茶饮品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第9310542号注册商标“”。

二、商标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

三、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包括咖啡馆;

餐馆;

饭店等。

四、原告与该商标的关系:注册商标注册人为贡茶商行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3日,该公司将上述注册商标转让给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2015年9月14日,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将上述注册商标转让给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同日,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期使用包括上述注册商标在内等6个注册商标,同时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诉权。

五、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2018年11月23日,2018深版协电证固字第1884号《电子证据固化报告》显示,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懂茶饮品店在外卖平台上经营的贡茶(龙岗汇龙天下店)宣传网页上使用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六、原告的经济损失有无具体证据证实:原告提交2014年9月24日与案外人杨媛媛签订的《管理咨询及辅导经营合同》,以证实原告为案外人杨媛媛提供咨询辅导经营的相关费用为人民币6万元。

七、原告的合理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原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实原告因本案已实际支出律师费5000元。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懂茶饮品店在外卖平台上经营的贡茶(龙岗汇龙天下店)所提供的服务与原告诉请保护的第9310542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属于同种服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懂茶饮品店在外卖平台宣传网页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诉请保护的第9310542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使一般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懂茶饮品店未经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许可,销售侵犯原告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依法酌情确定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懂茶饮品店应向原告赔偿损失的数额。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懂茶饮品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理应承担相应消极答辩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懂茶饮品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第93105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懂茶饮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人民币23000元;

三、驳回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懂茶饮品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懂茶饮品店负担。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懂茶饮品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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