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2806号 原告:常州市汴禧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大道301号906室(908号)。
法定代表人:戴翠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周成利,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常州市汴禧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周成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常州市汴禧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且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汴禧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汴禧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