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245号 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金帆街966号金帆孵化基地3#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翔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新,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文雷工艺品厂。
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郑楼邮电南路24号。
经营者:杨培雷,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文雷工艺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