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执8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贵州卓霖科技有限公司(原贵州卓霖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部研发基地2号楼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670724825A。
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润泽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H1-10-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22076251M。
法定代表人:崔春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美龙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感知华美龙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1029号万融大厦C座7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98414D。
2017年10月9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筑知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终277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卓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润泽恒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美龙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市华美龙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终277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40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该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再6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终277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筑知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
三、驳回贵州卓霖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综上,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执86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