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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鑫日升厨具有限公司、赵晓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92知民初105号
案件名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鑫日升厨具有限公司、赵晓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鑫日升厨具有限公司;赵晓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105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露,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鑫日升厨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交易广场C-2-128/div>法定代表人:赵晓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永科,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晓芳,女,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鑫日升出具有限公司、赵晓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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