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庄臣有限公司、义乌市旺牛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06执3165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庄臣有限公司、义乌市旺牛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庄臣有限公司;义乌市旺牛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执31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庄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组织机构代码:607202864。

法定代表人:杰埃德温居尔德纳(JAYEDWINGUELDNER)。

被执行人义乌市旺牛进出口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鹤田村******织机构代码:MA28EE7E1。

法定代表人:耿申。

申请执行人上海庄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旺牛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6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庄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受理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偿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庄臣有限公司执行款人民币110000元,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260元、申请执行费1550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义乌市旺牛进出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义乌市旺牛进出口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义乌市旺牛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且未到案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现场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2333.71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义乌市旺牛进出口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执行到位标的12333.71元。

鉴于被执行人义乌市旺牛进出口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义乌市旺牛进出口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义乌市旺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上海庄臣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网络查控记录、冻结执行裁定、约谈笔录等材料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义乌市旺牛进出口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上海庄臣有限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06执31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