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2101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润美佳生活超市。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任屋新村1号一层经营者:李惠波,男,汉族,1968年1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东县。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润美佳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8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