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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成都优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郫县大世界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知民初494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成都优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郫县大世界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成都优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郫县大世界通讯器材经营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494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优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布谷鸟创业公社)展望东路131号弘吉雅居6栋1单元507、508室附1。

法定代表人:韦少华。

被告:郫县大世界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郫县郫筒镇东大街693号1栋19层1905号。

经营者:赵小军。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区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望丛中路235号。

负责人:张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承。

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柯瑞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承。

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优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郫县大世界通讯器材经营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成都优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郫县大世界通讯器材经营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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