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士优北罗股份有限公司(U-BLOXAG)。
住所地:瑞士塔尔维尔市苏黎世街68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宰勒(ThomasSeiler),该司首席执行官。
法定代表人:罗兰德.尤德(RolandJud),该司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斗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开发区科学城彩频路11号A401。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民俊,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长坤计算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561号龙苑大厦A3座1-3层广州新赛格电子城第一层18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姚坤松。
上诉人瑞士优北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优北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斗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泰斗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长坤计算机有限公司(简称长坤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10月9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2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优北罗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首先,优北罗公司是瑞士企业,是全球领先的卫星导航技术公司,而泰斗公司则是卫星导航技术领域的国内公司,双方的纠纷在业内的关注度很高。
其次,本案属于双方一系列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一个环节,双方纠纷被搜狐、网易、一点资讯等各大网站广泛报道,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
再次,本案侵权纠纷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而起,涉及卫星导航这一高科技专门技术领域,案情复杂。
故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泰斗公司、长坤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案件:(一)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案涉及一种加速GNSS接收装置首次定位时间的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优北罗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本案在全国有重大影响。
优北罗公司的上诉请求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本案的初步证据显示,原审被告长坤公司在广东省广州市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其住所地亦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优北罗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唐小妹 审判员 李自柱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郑文思 书记员宋子怡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5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唐小妹、李自柱 法官助理:郑文思 书记员:宋子怡 裁判日期 2020年3月4日 涉案专利 专利号为ZL201210182849.6,专利名称为“一种加速GNSS接收装置首次定位时间的方法和系统”。
关 键 词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发明专利;
管辖权异议;
知识产权法院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士优北罗股份有限公司(U-BLOX AG);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斗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广州市长坤计算机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瑞士优北罗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管辖范围。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审理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案涉及一种加速GNSS接收装置首次定位时间的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优北罗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本案在全国有重大影响。
优北罗公司的上诉请求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