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30731号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东旭,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起达,男。
被告:郑州奥世帝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小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俊岭,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奥世帝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
2020年2月27日,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汤显婷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法官 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