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769号 原告:沈奇世,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承、尤世春,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睐爱玩具厂,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A4W3G9X。
经营者:谢华辉,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原告沈奇世诉被告义乌市睐爱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沈奇世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3月10日,原告沈奇世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沈奇世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奇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奇世负担。
原告沈奇世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