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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峰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佳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164号
案件名称余庆峰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佳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庆峰;于佳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64号原告:余庆峰,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明,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佳乐,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余庆峰与被告于佳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余庆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庆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余庆峰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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