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6935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川区馋猫食品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义乌大道缤果城4-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5UJHNXXE。
经营者:胡小燕,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成凤,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雯丽,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川区馋猫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