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8337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汉族,1992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道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四栋(东)九层A-D轴16-21(900-2)。
法定代表人:沈林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道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肖丽英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庄晓民书 记 员 霍 丽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