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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程林泉、汪海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11民初424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程林泉、汪海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程林泉;汪海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民初424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开明、张富强,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程林泉,男,199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地区婺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镇林,婺源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汪海峰,男,汉族,住江西省婺源县。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林泉、汪海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变更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为“2万元”,并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故本院依法退还多收取的诉讼费用1,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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