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蚁淑敏,女,汉族,1980年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发,男,汉族,1979年5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泽彬,男,汉族,1984年1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上诉人蚁淑敏、陈永发因与被上诉人沈泽彬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提交本案上诉状后,上诉人蚁淑敏、陈永发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不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蚁淑敏、陈永发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蚁淑敏、陈永发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