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张清勇与永康市烁尔五金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593号
案件名称张清勇与永康市烁尔五金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清勇;永康市烁尔五金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93号 原告:张清勇,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锦春,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烁尔五金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4MA28PA9Y71,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唐先镇雅堂村平安北大街67号。

经营者:施王英。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张清勇诉被告永康市烁尔五金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清勇申请将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律师费、公证费等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3月26日,原告张清勇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清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清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清勇负担。

原告张清勇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