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490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川县鸣皋鹏泰超市,经营场所洛阳市伊川县鸣皋镇鸣白路“鸣皋镇中心卫生院”西。
经营者:丁发军。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鸣皋鹏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