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53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安县城关全日鲜超市,经营场所新安县老城党校门口。
经营者:赖旭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延松,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系该超市员工。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安县城关全日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