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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顺星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3民初3175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顺星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罗湖区顺星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317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310092945。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顺星达手机配件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乐园路湖贝大厦76号之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4F。

经营者:陈初典。

上列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顺星达手机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之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预交的人民币31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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