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3655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11542877。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卓越通讯器材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文锦北路洪湖东岸商铺2088-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54。
经营者:苏瑞坤。
上列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卓越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之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预交的人民币7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