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96执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廖林高,男,汉族,1987年9月15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林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的(2019)鄂96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廖林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000元。
上述裁判文书生效后,因廖林高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廖林高的证券、存款、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了走访。
查明被执行人廖林高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后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通报。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廖林高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法律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鄂96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时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