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8号原告:陈华胜,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广东固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亚星儿童用品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西甫村。
负责人:贾庆昌,该厂经营者。
原告陈华胜与被告平乡县亚星儿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收到原告陈华胜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华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陈华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