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辖终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微字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0层10B。
法定代表人:刘思齐,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48号1层。
法定代表人:胡鑫,执行董事。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11408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被告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地均在北京市海淀区,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其中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被上诉人起诉主张上诉人实施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故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上诉人住所地。
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48号1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