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641号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70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2460114T。
法定代表人:大泽健一(OSAWAKENICHI)。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友勤,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仡佬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佳力,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友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一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案涉侵权产品;
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5万元人民币;
3.请求判令被告二删除被告一店铺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链接;
4.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后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万元人民币。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