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7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建英,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宋宁波,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北关大街南、武五路东(东华家泰家居商场),注册号:370612600225292。
经营者:宋宁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宁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向原告一次性付清和解款项,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宁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宁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