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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车志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92民初72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车志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车志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7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建英,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车志卿,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东华家俱城,注册号:370612600156199。

经营者:车志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车志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向原告一次性付清和解款项,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车志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车志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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