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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曲靖开发区新胜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23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曲靖开发区新胜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曲靖开发区新胜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哲颖,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靖开发区新胜商行。

经营场所:云南省曲靖开发区瑞和路246号。

经营者:李员员,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芳芳,女,199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系李员员之女。

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曲靖开发区新胜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的(2019)云01民初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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