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421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N。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安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三乡镇宝元卓越日用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XX2WY1B。
经营者:潘彩莲,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公民身份号码440××××××××××××423。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三乡镇宝元卓越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